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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陈占清与被告星**、鄯羊本、李**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星**、鄯羊本、李**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鄯羊本、李**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清诉称,2014年3月17日被告星**因做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2014年5月16日之前偿还。当日原告将5万元借给被告星**,被告星**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借条中载明如被告星**偿还不了该债务,以青H97667号牌车辆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鄯羊本、李**夸作为担保人就该笔借款的偿还向原告提供保证。到期后原告找被告星**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拖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星**、鄯羊本、李**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星**以因做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日原告将5万元借给被告星**,被告星**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陈**现金五万元整﹤¥50000.00﹥于2014年5月16日前还清,还不清以青H97667为抵押。借款人:星**2014.3.17日”,被告鄯羊本、李**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债务人被告星**至今未偿还此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星**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星**偿还借款5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鄯羊本、李**夸在被告星**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只是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本院认为被告鄯羊本、李**夸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鄯羊本、李**夸对被告星**所欠债务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星**偿还原告陈**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鄯羊本、李**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星**、鄯羊本、李**夸连带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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