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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马**、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马**、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唐**以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14年10月10日被告马**因其哥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承诺2015年3月23日之前偿还,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1,000元。原告遂将9万元借给被告,到期后被告马**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当日被告马**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再次承诺同年5月1日偿还欠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推拖偿还。被告唐**与马**是夫妻关系,该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被告马**向原告借款9万元的事实属实。被告马**是以其哥哥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但实际是将该借款用于偿还“打麻将”所欠债务。被告马**向原告借款的事情其丈夫唐**并不知情。被告马**同意偿还欠款,但因经济困难,现无力偿还。

被告唐**辩称,被告马**向原告孙**借款的事情被告唐**并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二人的家庭共同开支,因为被告马**有赌博的恶习,其将这笔欠款用于赌博,故该欠款属于被告马**的个人债务,应当由马**个人偿还,与被告唐**无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马**以其哥哥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孙**借款,随后原告孙**分两次给被告马**借款4万元和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每月1,000元,被告马**承诺2015年3月23日之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未偿还欠款,并于到期日向原告孙**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2015年5月1日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每月1,000元的利息。被告马**至今未偿还此欠款。

另查明,被告马**与被告唐**系夫妻关系。被告马**向原告孙**欠款9万元用于偿还“打麻将”所欠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庭审笔录以及被告马**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马**偿还借款9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审查该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所负、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举债的合意以及是否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被告马**陈述向原告借款9万元的实际用途是偿还自己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被告马**的该笔欠款并非因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所负的债务,不存在夫妻二人举债的合意也并非有夫妻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是被告马**因偿还个人债务而发生的开支,该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故原告要求被告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偿还原告孙**借款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孙**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马**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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