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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