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青海恒丽**发有限公司、格尔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青海恒**发有限公司、格尔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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