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青海恒**发有限公司、格尔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张**申请执行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常*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告陈占清与被告星**、鄯羊本、李**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管成魁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申请执行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卜**申请执行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申请执行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全生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