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的梁**申请执行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格*初初字第6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的工资收入共计53619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告陈占清与被告星**、鄯羊本、李**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闫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全生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吴*、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新**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申请执行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