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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与被告吴*、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吴*、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借款10万元,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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