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吴*、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当庭支付借款10万元,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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