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的王**申请执行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格*初初字第9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的工资收入155582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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