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资格诉讼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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