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武*,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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