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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