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朱**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朱**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原告王**与被告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青海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郑*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李**、李*、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苗培合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谈**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