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申请执行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申请执行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工资已被另案执行,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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