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工资已被另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告陈占清与被告星**、鄯羊本、李**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管成魁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申请执行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卜**申请执行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申请执行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朱**与被告全生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与被告吴*、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新**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