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闫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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