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马**、宁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马**、宁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马**、宁夏**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195元,以上共计154259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宁夏**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马**、宁夏**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马**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本院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马**名下有房屋一套,本院轮候查封该房屋。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限公司名下有十五套房产,该十五套房产均有抵押,本院均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宁夏**限公司并不在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故本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宁夏**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宁夏**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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