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万利东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万**、李*、银川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万**、李*、银川广**限公司偿还申请人雷**借款36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44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9567.4元,以上共计3756307.4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万**、李*、银川广**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万**、李*、银川广**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川广**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并不在判决书所载明的地址居住且下落不明。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万**、李*、银川广**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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