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佘**与黄**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佘**、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佘**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借款本金及利息971046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025.5元,佘**对上述债务中的6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523元。后佘**支付1000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调解书提供的住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佘**,具体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佘**采取拘留措施,同时,本案在诉讼阶保全了佘**名下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的产权。本院通过银行系统、车管系统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佘**、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佘**、佘**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2523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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