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马顺利、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4000元及利息14671.4元,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3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33元,以上共计144241.40元。申请执行人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名下登记的房产分别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某营业房及银川**某室,该两套房产均有抵押,其名下登记一辆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本案已采取冻结房产及车户措施。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查询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33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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