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确定韩*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错将被执行人韩*配偶列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特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