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于巍、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于巍、徐*、贾**、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于巍、徐*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于巍、徐*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1元,退还原告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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