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于巍、徐*、贾**、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于巍、徐*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于巍、徐*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1元,退还原告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