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保全费167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75元。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干警至调解书记载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暂不在原址居住,具体去向不明。王*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营业房本院已于审判阶段予以保全,因另案正在实现抵押权,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待另案处理完毕后申请参与分配。本院经银行、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375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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