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马**、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马**、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马**、余**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人王*借款138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息5.35%计算的逾期利息2461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案件受理费154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30元,共计14403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马**、余**名下的工资账户,后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马**、余**达成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起每月向申请人王*还款2000元,被执行人马**的工资账户由法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900元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的工资账户,后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马**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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