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和与贾*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和与被执行人贾*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贾*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00元。申请执行人刘*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回款50000元,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欠款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冻结贾*和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0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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