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与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史**与被执行人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秦*向申请执行人史**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84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76元,共计9977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秦*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秦*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的车辆,我院已依法将该车辆的车户轮后冻结。后申请人史**与被执行人秦*达成了还款协议,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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