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白**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张**、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张**、白**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61880元,逾期利息801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69元,执行费2355元,共计24619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执行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二、终结我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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