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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孔*新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孔*新、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孔*新、袁*偿还韩**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55166.67元(按照年利率6.65%的四倍计算,暂自2011年10月1日计算至2014年9月1日);承担案件受理费5290元、执行费2979元,共计363435.67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孔*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仍未履行。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2014年9月2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孔*新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有抵押);2015年2月12日轮候冻结了白**、袁*名下某室房屋产权。后本院作出(2014)兴执字第1745-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白*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了白**工资收入,并已执行回65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3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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