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王亚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偿还申请执行人雷*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21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申请执行人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下落不明;我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王**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王**名下位于银川市某室房屋产权,因存在抵押,不宜处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