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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吕**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91000元,利息4379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51元。申请执行人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案系缺席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干警至判决书记载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暂不在原址居住,具体去向不明。本院经银行、房屋、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351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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