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杨**、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孔**与被执行人杨**、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杨**、谢**偿还申请人价款1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1723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