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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80056元,执行费1101元,共计81157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8005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雍海宾在本院涉案较多,且被执行人雍海宾去向不明,经查询中卫市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雍海宾无存款,经查询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雍海宾名下注册登记有中卫市**限责任公司(已被吊销),经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被执行人雍海宾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经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雍海宾名下登记有小型汽车三辆,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沙**102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锁定)了被执行人雍海宾所有的机动车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雍海宾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雍海宾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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