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宁**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11903元,执行费1579元,共计113482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1190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中卫**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公司已停业,法定代表人赵**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生产车间、办公用房等,上述房产均抵押给中国工**限公司中卫支行,且已被中卫**民法院查封;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扣除公告期限六十日),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的厂房及资产整体处置后或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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