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执行标的5025元(包括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银行存款执行到位4526元外,余额因被执行人杨**暂无法找见,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中宁*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