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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宁夏国营机械化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福诉被告宁夏国营机械化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福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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