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暂无法找见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中宁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