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与陈**、陶**、王**、张**、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与被执行人陈**、陶**、王**、张**、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本案执行标的337203元(包括借款本金225000元、利息1089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303元),被执行人王**仅履行22383.5元,被执行人张**仅履行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下剩执行款294819.5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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