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返还申请执行人冯**借款27060元,于2014年12月30日返还706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返还10000元,下余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长期在外、具体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