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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借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支付7000元后,下余款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7月24日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马希录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借款30000元,除已支付的20000元,下余10000元于2015年11月26日返还3000元,于2016年2月25日前一次性返还清;并于2016年2月25日交纳本案受理费230元、执行费2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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