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5.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系海原县文化局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的工资收入56313元(其中本案履行款5.5万元、受理费588元、执行费725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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