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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卫**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田**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6万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担保人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田**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6万元,申请执行人李**自愿放弃1万元,下余5万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返还1万元,2016年1月22日前返还2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返还1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返还1万元;本案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交纳;担保人李*对以上履行义务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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