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何**返还申请执行人郑**借款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何**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郑**借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郑**自愿放弃500元,下余2500元由被执行人何**于2015年11月底前一次性返还,如逾期则申请执行人不再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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