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借款19450元,并承担违约金583.5元,共计20033.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在海原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被执行人李*在海原县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补偿款19793元(其中本案履行款19450元,执行费192元,受理费151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