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何*素付、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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