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何*素付、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何*素付、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