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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杨**、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与被执行人段**、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段**返还申请执行人安**借款55000元,承担借款利息6400元,共计61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7.5元,被执行人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有被执行人杨**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对本案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段**、杨**应返还社区内执行人安**借款55000元,承担借款利息6400元,共计61400元,现由被执行人段**、杨**于2015年7月10日返还35763元,下余借款25637元,于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返还清。本案受理费667.5元、执行费821元由被执行人段**、杨**于2015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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