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原告余*虎诉被告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虎于2015年9月15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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