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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冯**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借款3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8元。因被执行人冯**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冯**系海**税局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的工资收入33733元(履行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执行费395元)。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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