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田*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借款2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田*借款2.7万元,由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5月30日前返还4000元,下余2.3万元自2015年6月份起每月30日前返还2000元,至付清为止。本案执行费305元由被执行人杨**于2015年5月30日前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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