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李*秀诉被告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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