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顾*强诉杨*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毛*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白*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余明虎与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广宏诉王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陈东诉马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