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田**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返还借款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结束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合计900元已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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