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鲁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鲁*在吴忠市**有限公司和吴忠市建设局的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金**名下一辆车牌号为宁CP0130“陆地巡洋霸道”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对被告鲁*在吴忠市**有限公司和吴忠市建设局的工程款予以冻结;

二、依法对原告金**名下车牌号为宁CP0130“陆地巡洋霸道”小型越野客车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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